征地面积超500亩!涉及5镇4街道!福州又一批征地批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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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示了福清市多则征地批复,涉及宏路街道、音西街道、龙江街道、龙山街道、龙田镇、渔溪镇、城头镇、上迳镇、海口镇等多个区域,合计征地面积519.492亩。

具体内容如下:

福清市2021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跨省域增减挂钩)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1年度第五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请示》(融政综〔2021〕4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福清市2021年度第五批次跨省域增减挂钩建新方案已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同意征收福清市宏路街道溪下村水田0.183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94公顷,音西街道马山村水田0.31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584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福清市2021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1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融政综〔2021〕3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2.3045公顷(其中耕地1.99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福清市龙田镇上一村村旱地1.9912公顷、其他农用地0.3133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2.304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福清市2021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跨省域增减挂钩)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1年度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1〕4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福清市2021年第八批次跨省域增减挂钩建新方案已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同意征收福清市渔溪镇南前亭村水田0.8765公顷、园地0.006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27公顷,上郑村水田0.03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5公顷,渔溪村水田0.22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36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福清市2021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跨省域增减挂钩)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1年度第九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的请示》(融政综〔2021〕4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福清市2021年度第九批次(跨省域增减挂钩)建新方案已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同意征收福清市城头镇峰前村水田0.25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7公顷,后俸村水田1.317公顷、其他农用地0.23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7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60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福清市2021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1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1〕3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2.3102公顷(其中耕地1.5971公顷)、未利用地0.0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上迳镇县圃村水田1.4845公顷、园地0.0097公顷、其他农用地0.6523公顷、未利用土地0.004公顷,渔溪镇南前亭村水田0.1126公顷、园地0.042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14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
 
福清市2021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1〕3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0.1186公顷(其中耕地0.10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龙江街道苍霞村水田0.05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1公顷,东南村水田0.04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118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福清市2021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1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1〕4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4.5039公顷(其中耕地2.1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龙山街道玉峰村水田0.6458公顷、其他农用地0.9913公顷,玉塘村水田1.5102公顷、其他农用地1.356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503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福清市2021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1〕3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2.0302公顷(其中耕地1.9041公顷)、未利用地0.08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龙山街道北店村水田1.5937公顷、旱地0.07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0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8967公顷、其他土地0.0847公顷,塘头村水田0.2217公顷、旱地0.00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7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049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108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福清市2021年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1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融政综〔2021〕4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0.2244公顷(其中耕地0.11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福清市太城农场国有旱地0.1166公顷、园地0.0854公顷、林地0.01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1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0.224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福清市2021年第四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0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1〕3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0.7627公顷(其中耕地0.6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龙江街道苍霞村水田0.1466公顷、旱地0.5004公顷、其他农用地0.115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4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797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福清市2021年第七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0年度第七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1〕4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6.0724公顷(其中耕地0.0534公顷)、未利用地0.00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宏路街道东坪村水田0.0498公顷、旱地0.0036公顷、园地1.1501公顷、林地3.1965公顷、其他农用地1.35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62公顷、未利用土地0.0073公顷,石竹街道真丰村林地0.26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185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福清市2021年第九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0年度第九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1〕3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4.7909公顷(其中耕地4.4169公顷)、未利用地0.54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城头镇凤屿村水田1.4857公顷、其他农用地0.22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88公顷、其他土地0.1575公顷,星桥村水田2.87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4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39公顷、其他土地0.3502公顷,岩兜村水田0.05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49公顷、其他土地0.041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477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福清市2021年第九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20年度第九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融政综〔2021〕3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4.1088公顷(其中耕地2.7597公顷)、未利用地0.61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海口镇斗垣村水田2.7245公顷、旱地0.0352公顷、其他农用地1.349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36公顷、未利用土地0.093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2955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520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816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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