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发三则公告!仓山区这些地块将征收,补偿方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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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连发三则征收公告,内容涉及福州市樟岚北片区道路工程、福州市梁厝南片区道路工程以及福州市下洋南片区道路工程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

具体公告如下: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2〕22号

为实施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福州市下洋南片区道路工程(二期)(补征部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福州市下洋南片区道路工程(二期)(补征部分)位于城门镇下洋村,具体范围位置详见下图。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1.0085公顷,其中:城门镇下洋村旱地0.0388公顷、坑塘水面0.7491公顷、设施农用地0.2206公顷。该项目拟征收土地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100万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该土地内涉及的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时间早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时间的,提前签订的协议补偿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2〕23号

为实施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福州市梁厝南片区道路工程(补征部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福州市梁厝南片区道路工程(补征部分)位于城门镇下洋村、洋坑村,具体范围位置详见下图。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0.0801公顷,其中:城门镇下洋村水浇地0.0171公顷、农村道路0.004公顷、坑塘水面0.044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89公顷;城门镇洋坑村水浇地0.0052公顷。该项目拟征收土地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100万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该土地内涉及的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时间早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时间的,提前签订的协议补偿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2〕24号

为实施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福州市樟岚北片区道路工程(补征部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福州市樟岚北片区道路工程(补征部分)位于城门镇樟岚村,具体范围位置详见下图。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0.0192公顷,其中:城门镇樟岚村水浇地0.0192公顷。该项目拟征收土地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100万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三)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该土地内涉及的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时间早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时间的,提前签订的协议补偿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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